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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试用期内“任性”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两倍赔偿金

类别:评测试用 日期:2020-6-27 4:25:10 人气: 来源:

  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经仲裁委裁决、法院判决,用人单位须支付给张某两倍赔偿金。为何试用期内解除合同还要支付赔偿金?看下面这个案件。

  2019年4月25日,张某入职某汽车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张某从事销售工作,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5600元。2019年7月23日,某汽车公司根据张某部门领导的评分,向张某发出《员工试用期不合格通知书》,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某汽车公司支付违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汽车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六院。

  原告某汽车公司诉称:因被告不能胜任工作,故试用期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请求法院判决其无需支付赔偿金5600元。被告张某辩称:入职之初,原告明确告知试用期间不作考核,并且在试用期间没有提供任何考核标准和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支付违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00元。

  南京市六合区经审理,判决:驳回某汽车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汽车公司支付张某赔偿金5600元。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法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由。”用人单位应当在招录或签订劳动合同前,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录用条件及试用期考核标准,试用期内以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由,并就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某汽车公司未能证明已告知张某录用条件及试用期考核及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仅以公司部门领导的评分认定张某试用期不合格并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张某要求某汽车公司支付违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张某工作不满六个月按半个月工资计算,某汽车公司应支付张某赔偿金5600元(5600元×0.5个月×2倍)。

  本案旨在提醒用人单位“试用期”不是“随意期”,“试用期”更不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免死金牌”。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定条件和程序,不得随意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明确试用期考核内容与标准、岗位录用条件,其后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12生肖排序构成违除。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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