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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险涪陵支公司违法遭罚 业务员套取代理手续费

类别:行业新闻 日期:2020-4-27 2:02:09 人气: 来源:

  中国经济网4月22日讯 4月22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银保监罚决字〔2020〕9号)显示,经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涪陵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9年1月至3月,天安财险涪陵支公司业务员黄珩将其负责销售的保险业务虚挂为个人代理人业务,套取代理手续费6.39万元,涉及保单97笔,涉及保费33.07万元。天安财险涪陵支公司业务员黄珩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综上,重庆监管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重庆监管局决定对天安财险涪陵支公司罚款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重庆监管局决定对黄珩并罚款1万元。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首家由企业出资组建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和国内第四家财产保险公司,成立于1995年1月,总部设在上海浦东,注册资本177.6亿元人民币。公司拥有33家分公司(含航运保险中心)、263家地市级中支公司及944家支公司级营业网点,经营区域覆盖了除港澳台、、青海、及内蒙 古以外的全国主要行政区域。

  《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故意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险市场秩序;

  《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的有关,重庆银保监局对天安财险涪陵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当事人未提出陈述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1月至3月,天安财险涪陵支公司业务员黄珩将其负责销售的保险业务虚挂为个人代理人业务,套取代理手续费6.39万元,涉及保单97笔,涉及保费33.07万元。

  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天安财险涪陵支公司罚款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黄珩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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