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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身边 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合同法你了解吗?

类别:评测试用 日期:2019-10-17 19:54:50 人气: 来源:

  ,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义务关系。一句话来概括,它指向的是一种“从属性的有偿劳动”。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中华人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规或者国务院另有的,依照其;未作的,依照本法有关执行,我国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首先是定义用人单位,再通过用人单位来定义劳动者。所以中国的劳动法律工作者,形成了一种思维方式,判断是否是劳动关系,首先要看用人单位是否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汪俊龙:最高法院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提起诉讼的,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主持人:那么据我们了解呢,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有一定的区别,那么接下来我们再有请汪律师和我们具体解释一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进行赔偿。”

  实践中,产生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形,一个是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方式续签合同;一个是自始未签书面劳动合同。

  第14条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支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系统地论述了如何事实劳动关系。其中确立一个规则,就是事实劳动关系,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出终止(最高法院也是这个态度,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基本的脉络,劳动法时代非常强调书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绝大多数用工是不签书面合同的,劳动部没办法弄了个“事实劳动关系”来应对;到了劳动合同法时代,对书面劳动合同的强调更是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

  主持人:其实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有很多听众打来电话都说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根据这一情况,我国的法律又有哪些的呢?再有请汪律师为我们解答一下。

  劳动合同除前款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签订后,雇员将劳动力使用权概括地委由雇主处分,雇主依此获得了权或调配权,可以调职、调薪、调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衡量雇主的权、调配权的判断标准只有两个:一个是性的标准、一个是合的标准。也就是说,雇员并没有遵守所有的义务,雇员只有遵守那些合理的义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不予支持。

  主持人:那么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遇到工伤该如何去解决。那么请问汪律师,在劳动关系中,工伤又是如何鉴定的呢?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最为典型的情形是在上下班途中车祸,此时职工有两个求偿权,其一是对侵权人的,其二是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的。如果,劳动者同时求偿如何适用法律,一直是侵权法、劳动保险论与实务中的重要问题。

  工伤的构成,除非是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或者杀的,强调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这三个要件。在此,不但用人单位的在所不问,且纵职工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有的,甚至有重大的,亦不影响工伤的成立,亦不改变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

  而侵权责任体现的是矫正的,此种亚里斯多德定义的观认为,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矫正的方式在于填补,使被害人回到损害发生之前面状态,实现的是救最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事实上,该条并没有回答,如果职工基于同一行为请求两项赔偿时如何处理。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逐步了兼得模式。兼得模式是指,职工可以基于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和侵权法律关系,行使两个请求权,平行获得双份赔偿。2006年第8期《最高公报》第38页公布了“杨文伟诉宝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基本案情是:杨文伟系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职工。2000年10月16日,被告宝二十冶公司职工在工作过程中违规作业,从高处抛掷钢管,将正同在一个现场从事工作的原告头部砸伤。杨文伟在已获得所在单位工伤保险赔偿后,又以第三人侵权为由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认为: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2011年7月1日开始《社会保险法》生效,兼得模式遇到了新的挑战,梦见偷东西被发现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条应当理解为,由于在医疗费用上存在“追偿权”,医疗费用不得兼得;但除医疗费用以外的其它赔偿项目,不存在“追偿权”,职工仍有可兼得的空间。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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